法度Law|山西一小学招无薪跟岗教师,换个名就能赖掉工资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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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自费上班”终于照进了现实。

据《中国新闻周刊》报道,山西太原万柏林区育华小学面向社会招募跟岗教师,备用上岗,无薪酬待遇,食宿需自理。主要工作内容为参与备课、听课、磨课、试教、作业批改、班级管理、课后服务、校园活动组织等教育教学相关工作。招聘岗位包括语文、数学、英语、科学、音乐、体育、美术。

关于待遇与保障,招聘中称“学校提供跟岗岗位及教育教学资源,无薪酬待遇;跟岗期间须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;学校可以安排校内午休,请自行解决食宿问题”。此外还标注了相关招聘要求。

CDT 档案卡 标题:山西一小学招无薪跟岗教师,换个名就能赖掉工资吗? 作者:赵果 发表日期:2026.11.6 来源:微信公众号-法度Law 主题归类:中国司法 CDS收藏:公民馆 版权说明:该作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。中国数字时代仅对原作进行存档,以对抗中国的网络审查。详细版权说明。

报道显示,11月5日,一名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表示,跟岗教师并非正式教师,学校主要为应聘者提供学习的机会和平台,考核期过后可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,目前已有人员到岗。

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社局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,该校无薪招聘的要求不合规,既然用人主体为该小学,即使相关教师处于试用期,学校也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。“无薪资肯定不对,这个学校还是公立的,我们马上会联系教育局,违法违规行为肯定要制止。”

该工作人员称,“不管能力大小,只要付出了劳动,就应该给报酬。能力不行可以不录用,但不能让人白干。”

不过据《新京报》报道,当事学校称,跟岗老师不上课,也不带班。原本尝试搭建教学实践平台,由于考虑不够周全,该招募目前已停止。

上述报道显示,11月4日,当事学校发布招募信息后,截至5日并未实际招到人。

值得一提的是,今年6月、9月,该校也发布过类似招聘内容,当时招聘的岗位为“跟岗实习教师”,依然是“备用上岗”。

招募无薪酬的跟岗教师,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

“小郑律师团”成员、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程福元律师向“法度law”分析认为,判断劳动关系,并不是看招聘文案美化的头衔。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12号文,满足三个条件,就是劳动关系:

第一,主体适格。公立小学是合法用人单位,应聘者是持证上岗、具备完全劳动能力的毕业劳动者。

第二,人身隶属性。招聘公告明确要求,跟岗教师必须遵守学校所有管理制度,全程接受学校统一安排,备课、磨课、试教、批改作业、班级管理、课后服务、校园活动,全部由学校指派。

第三,劳动属于核心业务。教书育人是小学的主营业务,跟岗教师承担的全部工作,都是学校常规教学刚需工作,直接为学校减负、产生教学价值。

三条标准全部命中,用工事实真实存在,劳动关系依法成立。

此外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明确规定: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。重点是“实际用工”,不是劳动合同、不是岗位名称、不是实习标签。

关于薪酬待遇,程福元律师提到,哪怕标注为跟岗、试用,也赖不掉工资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即便是合法试用期,工资也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%,同时绝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
《劳动法》第五十条规定,工资必须按月、足额、货币形式发放,没有例外。

“学习机会不能抵扣劳动报酬。司法实践早已统一:在岗培训、跟岗履职,本身就属于用工范畴。学校不是公益培训机构,教师付出的备课、授课、带班、批改作业,是实打实的有效劳动,学校享受了劳动成果,就必须支付对价。”

此外,自愿无薪承诺全部无效。劳动报酬是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权利,不因个人签字、自愿承诺而免除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,自始无效。

根据媒体报道,校方对是否招到无薪跟岗教师一事说法不一,此前也发过类似招聘。那么,如果已经有人从事无薪跟岗教师工作,如何维权?

程福元律师建议,先固定全套证据,例如招聘公告截图(做好时间戳保全,防止校方删除)、排课表、值班表、考勤记录、工作群指令与聊天记录、教案课件、作业批改留存、校园活动履职记录、同事证言、入校工作凭证等,证明受学校管理、提供真实教学劳动。

第二步,向当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。“监察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学校限期补发工资,逾期拒不支付的,可责令加付50%—100%的赔偿金。目前当地人社局已明确认定该行为违规、将介入查处,是维权最佳窗口期。”

第三步:劳动仲裁,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、补发全部欠付工资。仍在岗人员,追索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,可主张入职至今全部薪资;已经离职人员,必须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,逾期丧失胜诉权。

“完全理解当下年轻人劳动者的求职困境:教师岗位竞争激烈、编制稀缺,很多人想先占住岗位、积累教学履历、等待转正机会,把短期无偿劳动当成职业投资。但必须认清三个残酷真相。”程福元律师提醒:第一,所谓“备用上岗、择优转正”没有任何法律保障。学校可以无限期免费用工,最终随意不予录用,劳动者白白消耗时间精力,零回报离场。

第二,劳动报酬是法定权利,不存在自愿放弃一说。哪怕自己当初口头同意无薪,事后依然可以依法投诉、仲裁、追回全部工资,合法权益始终受法律保护。

第三,个体的退让,会击穿整个行业的用工底线。一旦无薪跟岗被默许,会形成行业坏风气,不断压低所有求职者的劳动权益,最终反噬每一个求职的普通人。

版权来源|法度La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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